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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这三种最常用的可以少交税的方法,居然是个“坑”!

2019-09-11 04:57:25

一、名管理实租金,“巧妙”利用税率差


曾经有个企业会计咨询:我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我想把租金收入分成两部分开票,一半做租金收入,一半做管理费收入,是否可以?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举个例子看一下这种做法对增值税的影响:A企业是一家经营不动产出租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9%。假设每月租金100万元,全部按房租收入计算增值税的话,销项税额=100/1.09×0.09=8.26万元。如果把其中一半当做管理费,销项税额=50/1.09×0.09+50/1.06×0.06=6.96万元,可以减少增值税=8.26-6.96=1.3万元。

看起来是个不错的方法,可能有很多企业都这么做过。但是是否有风险呢?

答案是有的。

首先,一个企业如果兼营不动产租赁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兼营。兼营业务需分别核算,无法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需从高适用税率。

其次,将全部租金收入分为租金和管理费两个部分,会导致租金收入过低和物业管理费收入过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税局会直接核定销售额。

因此,如果房屋租金价格偏低,税局有权核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最终也无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那么,应该如何操作才能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有上述风险呢?

房屋租赁可能包含不动产租赁、转售自来水、转售电力、提供物业管理这四项业务。这几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各有不同:房屋租赁9%,转售自来水9%(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按3%交税),转售电力13%,物业管理服务6%。

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每月租金总收入100万,其中物业管理费20万,水电费一般按表收费,假设电费5万,水费1万。

每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6)/1.09×0.09+20/1.06×0.06+1/1.03×0.03+5/1.13×0.13=7.85万元,相比全额按租金收入交税,可以减少增值税8.26-7.85=0.41万元。虽然筹划减少的税款不多,但是避免了从高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更为可取一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税务筹划应该适度,一旦过度筹划,很可能得不偿失!

关于如何利用“税率差”进行税务筹划,小编在这里可以给大家提供更多的思路以供参考:

1、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3%,如果配备操作人员,可能就成为了别的服务。例如租赁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按9%交增值税;租赁交通工具配司机,属于“运输服务”,按9%交增值税。

2、不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9%,如果配备管理人员,也可能就成为了别的服务。例如租赁仓库配仓库保管员,属于“仓储服务”,按6%交增值税(仓储服务也可以备案简易计税按3%交增值税)。

3、外卖业务:将外购的货物以外卖形式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13%交增值税;如果自行加工制作一番,就成了“餐饮服务”,按6%交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

二、名奖金实服务,“巧妙”分解税基


有个企业会计曾这样咨询: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合同约定工程款500万元,提前完工奖励20万元。现在项目完成了我需要开具发票,是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500万元开票就行?

这个问题表面上是问如何开票,其实质是一起“税务筹划”。以这种方式避税自然是非常不可行的。因为,我们国家为了防止大家通过分解税基少交税款,已经在政策上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上述规定来看,该建筑公司收取的20万元奖金属于价外费用,需并入销售额计税。因此,并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果该企业会计仅以不包括奖金的工程款开票和交税,则有偷漏税嫌疑,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三、名借款实分红,“巧妙”避个税


这项操作相信很多企业的会计都做过。股息红利个税20%,且没有扣除项,实打实的分一百万出去,股东或者老板到手就变成了八十万。因此,很多企业老板都会要求会计想办法回避股息红利个税。

大部分企业的做法都是以借款之名义行分红之事实。但是这样做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呢?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政策,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以借款名义分红,不仅不能达到回避股息红利个税的目的,反而还增加了增值税,可谓得不偿失。

关于股东分红的个税筹划,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可以把分红分成几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按未达起征点的标准或3%税率的标准;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可能涉及部分增值税,但是金额并不大(注意,股东借款一年之内要记得归还);还有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按20%交个税。这样既可以少交(建议避税以少交为主,而不是直接不交税)个税,也可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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